員工持股改革
  收放之間的政策考量
  □彭 澎
  今日論衡
  之財經觀象
  近日在廣東省屬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試點企業動員會上,國資委宣佈50家試點企業的改革進入實操階段,其中提出的員工持股的改革更加具體,似乎與引入民間資本形成為兩種實現混合所有制的主要方式。
  根據會議發出的《體制機制創新試點企業相關工作說明》,廣東國企改革中員工持股範圍主要是試點企業經營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幹,員工持股總比例不能超過20%,個人持股比例不能超過5%。
  雖然省委、省政府在《關於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中,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作為廣東國企業改革的主要目標,但與引入民間資本的方式不同,《意見》指出,此輪國企改革要“探索企業員工出資參與企業改製的路徑,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如果將員工持股上升到混合所有制的實現形式上來對待,則意義顯著不同。
  同樣是混合所有制,員工持股不僅是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結成利益共同體,而且是把勞動者直接轉變為資本所有者。當然,一方面,員工持股總比例不超過20%,表明國有依然能控股;另一方面,個人持股不超過5%,表明員工更多還是勞動者,資本所有者的身份相對較次要一些。
  值得關註的是,員工持股還有兩個重要的限制:一是並非每個試點企業都實行員工持股;二是員工持股不等於全員持股,持股範圍主要是試點企業經營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幹。
  針對第一個前提,《說明》要求兩種情況不實施員工持股:專營性、平臺性的試點企業暫不實施;與國有股東關聯交易占其主營業務收入80%以上的暫不實施。關聯交易超30%的,必須設置關聯交易比重下降目標作為必要條件。也就是說,除非是競爭性行業才有可能實行員工持股,因為這種行業的生存與發展,員工的主觀能動性發揮的作用更大一些。比如地鐵公司就沒有員工持股,而廣州酒家就是全員持股。
  為了防止“私分國有資產”,在員工出資上也有所限制。入股資金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得超過3年,首期出資款在1年內到位且不低於出資額的40%;員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低於出資額的30%,剩餘參股資金款可通過信托、股權質押等方式向金融機構等籌集,利息由個人承擔,試點企業不得為員工融資提供擔保。員工主動離開企業的,國有股東有權回購股份。
  從上述有關內容來看,此輪國企改革中關於員工持股的規定既有突破,也有限制,而且限制更加具體全面。基本的趨勢是員工持股不能影響國有股的控制性地位,還得自己拿出真金實銀來。
  在早前頒佈的《意見》中,要求2020年競爭性國有企業基本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為此,廣東計劃形成30家左右年營業收入超千億元或資產超千億元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試點企業包括絲紡集團、鹽業系統等。除了員工持股之外,混合所有制的主要方向還是引入民間資本。
  今年年初,廣東省召開省屬企業與民營企業對接會,預計吸引民間資本超過1000億元。甚至提出,三年內省屬二、三級企業全部都要改成混合所有制。實現混合所有制可以有多種方式,包括與其他省份國企的互相參股、國企與民企參股、國企與外資參股等。現在看來,員工持股也是一種混合所有制實現方式。這對於實現三年目標是有幫助的,讓員工參股企業成為一種主要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影響將是十分深遠的。
  (作者是廣東省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原標題:員工持股改革收放之間的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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